專業承攬共有土地分割、地籍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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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問與答
問題一、土地張三、李四共有各持分1/2,如張三、李四雙方因買賣價金不合意,張三、李四雙方如何主張自已權利?
問題二、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1/3,請問:(1)甲擅自占有該地1/2面積使用收益,乙、丙得主張何種權利?(2)甲出售其應有部分予丁時,乙、丙得主張何種權利?若甲出售之對像為乙,其情形又是如何?
問題三、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每人之應有部分各1/3,甲、乙、丙三人對地之管理始終無法達成協議,甲僅徵得乙之同意,決定將該地分成三等分,由自已與乙占有較佳區位部分使用,請問:(1)對甲、乙所為之管理決定,丙有何救濟方法?(2)若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時,該管理決定對丁有無約束力?
問題四、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請求分割,乙、丙同意,經甲、乙、丙三人協議所為之分割,各共有人何時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若乙、丙拒絕分割,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時期又是何時?
問題五、甲、乙共有一筆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僅符最小建築面積單位,應有部分分別為甲9/10、乙1/10,甲、乙各以其應有部分分別向丙、丁貸款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事後,甲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與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院判決,該共有土地分配予甲,並命甲補償金錢若干予乙。請問:(1)乙對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設有何種保障機制?(2)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如何處理?
問題六、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商業,相互約定,由甲出資A地,乙出錢在A地上興建B屋作為營業場所,丙出資現金作為營運資金。請問:(1)甲、乙、丙三人分別在A地及B屋上有無應有部分?(2)甲、乙或丙得否將自己之股份或A地及B屋上的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問題七、甲、乙、丙分別共有相毗連的A、B兩宗土地,其中,A地面積為90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NT1萬元,B地面積為1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NT2萬元,甲、乙、丙三人在A地上之應有部分分別為甲3/5、乙、丙各為1/5;在B地上之應有部分均等。請問:A、B兩宗土地得否合併分割?如何辦理?
問題八、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區分所有一棟公寓大廈之一至五樓,除各自專有部分外,地下室等共有部分。請問:(1)該公共樓梯、地下室等共有部分如何辦理登記?甲、乙、丙、丁、戊等五人之權利範圍如何?(2)假設地下室除有樓梯間、配電室外,尚有四個停車位,分由甲、乙、丙、丁專用,該專用使用權應如何設定?其效力如何?
問題九、(一)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第四項規定之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抑具有物權效力?設有甲、乙兩人共有土地一筆,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與第三人丙時,未將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之事由通知乙,於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始為乙查悉,乙能否依該條項主張對於出賣部分土地有優先承購權,而訴請塗銷甲、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二)協議分割共有土地,能否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問題十、(一)甲、乙共有違章房屋一棟,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於定期內不能分割之約定,關於乙之應有部分1/2,由丙向法院拍賣後,丙是否得起訴請求分割共有房屋?(二)共有人中之一人在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出售與第三人,此第三人就土地之使用,與全體共有人間,發生何項權利義務關係,他共有人能否主張其為無權占有?(三)甲、乙二人共有建地,應有部分各為1/2,甲未徵得乙同意,擅自在該地上加蓋房屋一棟,問乙可否訴甲拆屋還地?
問題十一、(一)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訂有分管契約,甲將其分管之特定部分出售予丁,應否得乙、丙之同意?(二)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問題十二、(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出賣其所有之分層房屋及其共有基地應有部分時,就該房屋之共有基地應有部分之出賣,有無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一「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規定之適用?(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依此規定出賣人應否於事先通知他共有人?
問題十三、(一)甲未事先通知他共有人乙,將其共有基地之應有部分出賣與非共有人丙,並經辨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主張有優先承購權,而請求撤銷甲、丙間之買賣契約,並塗銷其移轉登記,應否准許?(二)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為甲2/4,乙、丙各1/4,甲、乙兩人以其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已逾2/3,乃同意將該土地所有權全部議價出賣與第三人,並事先以書面通知丙,丙則主張優先承購,為甲、乙所拒絕,丙乃提起確認對於該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存在之訴,是否有理?
問題十四、土地法第34條之1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設有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而其土地上房屋則係甲、丁、戊三人所共有(丁、戊對基地無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存在),今甲負債,其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被法院同時查封,合併拍賣,乙、丙為基地共有人,丁、戊為房屋共有人,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如何處理?
問題十五、甲、乙共有土地一筆,面積600坪,應有部分各半,甲在共有之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占用面積30坪,甲因負債其所有房屋及土地之應有部分被法院查封拍賣,由丙拍定。問土地共有人乙對甲被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優先購買權?
問題十六、丙為房屋基地出售人,乙係該基地共有人,甲為該基地承租人,亦為基地上建築物所有人,丙出售基地時,乙主張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甲主張依同法第10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優先購買權,究竟何者為先?
問題十七、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為甲2/4,乙、丙各1/4,甲、乙二人以其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以逾2/3,乃同意將該土地所有權全部議價出賣第三人,為丙所拒絕,則甲、乙二人就丙之應有部分是否仍得一併出賣?
問題十八、共有土地以協議分割,申請分割登記,並登記完畢,但共有人中數人認為分配不公,利益不等,而抗議起訴,是否影響登記效力?
問題十九、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如其中之一共有人於拍賣期日前聲明願按拍定價格優先承買,拍賣時由另一共有人拍定,應如何處理?
問題二十、僅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部分繼承人逕依其應繼分比例將該土地出售與第三人,其它共有人能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四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問題二十一、有何規定限制,共有土地不能協議分割?
問題二十二、基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將基地及房屋先後分別出賣,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若以後基地(或房屋)出賣時,房屋所有人即基地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是否得依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
問題二十三、共有土地因無法取得共識,想向法院聲請判決分割,是否有人數或持分多寡規定?
問題二十四、被繼承人有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可否遺產分割?
問題二十五、共有土地分割,他共有人不理,是否只有分配起訴者,位置,面積他共有人仍保持原持分不予分割?
問題二十六、共有土地,共有人其中一人死亡多年,經查未有繼承人,如何辦理?
問題二十七、判決分割,公同共有人可否分割公同共有物?
問題二十八、土地之土地謄本,和所有權人不是登錄同一縣市,應由何處提起訴訟?
問題二十九、共有土地其中一人已死亡,經查其繼承人已經歷數代,繼承人數更達百人,聲請法院判決分割如何分割其繼承人之持分?
問題三十、訴訟過程中,共有物之所有權人或買賣或贈與,所有權人時有變動如何更正?是否會影響判決效力?
問題三十一、訴訟過程中,共有土地之其中之一共有人死亡,是否影響訴訟之進行?
問題三十二、共有土地已依法起訴,訴訟中,可否撤銷,其要件及程序?
問題三十三、共有土地多筆,持分比率不同以合併分割方式辦理分割,但分割後價值不同,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題三十四、協議分割或判決分割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題三十五、判決分割之共有土地道路部分如何分配?
問題三十六、共有土地分割,共有人是否可保留原有合法建物?有何規定?
問題三十七、共有土地,聲請法院判決分割,但共有人不同意分割,且判決確定後,不拿出權狀登記,如何登記?
問題三十八、已判決確定,可否向法院聲請分割點交?
問題三十九、共有物判決分割後,共有人已登記取得其持分分配之獨立產權土地,但原共有人有建物在其土地上卻不拆除並揚言不同意拆除建物並將阻擋拆除,如何聲請訴除?由誰付費?
問題四十、共有土地聲請法院共有物分割,但共有人分比例太小,原告可否主張比例少的所有權人集中成立一新共有關係之所有權?
問題四十一、共有土地聲請法院共有物裁判分割,原告所規劃之分割規劃圖,經多數共有人之同意,但道路之規劃卻經過個人的建物,對個人有所損害,可否主張保留建築物?
問題四十二、多筆共有土地,可否聲請法院共有物合併分割?合併分割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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